券商结算模式试点转常规,有望带来超30亿新增收入

公募基金这两项主要业务—托管和结算呈现一定的特征:结算业务以租赁券商席位、托管行为主,托管业务则主要以银行为主。
近日,监管层下发《关于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新公募基金采用券商结算模式的试点工作已经正式转为常规。


那么,公募结算确定为券商结算模式究竟意味着什么,对公募、券商等机构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券商、基金将受益几何,对此,财联社进行了重点梳理,从公募托管、结算业务发展现状、大券商结算托管的受益情况、完善基金公司监管和降低资金成本等三个维度入手,进行详细阐释。

公募托管、结算业务模式现状

2017年底,曾有知名媒体报道称,中国结算拟出公募基金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试点草案,托管资格和结算资格审批分离,逐步将托管行结算模式变更为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改革思路。

公募基金这两项主要业务—托管和结算呈现一定的特征:结算业务以租赁券商席位、托管行为主,托管业务则主要以银行为主。

从公募的托管业务来看,目前,公募基金投资资金托管方大多仍为商业银行,而券商在托管业务不占优势,根据wind统计,截至2017年末,基金托管份额接近99%在银行,证券公司受托管理基金份额共计1144.68亿份,市场占比仅1.06%。

从结算业务来看,结算业务以租赁券商席位、托管行为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规定,结算参与机构共有3类,包括证券公司、银行和其他。当前,基金公司普遍租用券商的专用席位(交易单元),通过自己的系统直接连接交易所,选择托管人结算模式。

实际上,机构产品的结算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券商结算模式,即证券公司在中登机构开设结算资金账户,客户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完成资金的结算交收;二是一般指托管银行/券商结算,托管银行/券商以自身名义在中登机构开设结算资金账户,为托管产品进行资金的结算交收。

券商结算模式下,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经纪服务协议,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专用经纪席位进行场内交易,交易由证券经纪商进行验资验券后再发送交易申请给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完成后证券公司负责结算。而在银行托管结算模式下,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专用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直接将交易申请提交沪深交易所,交易完成后托管银行负责结算。

券商结算 大券商结算托管双受益

随着结算业务正式转向证券公司,公募基金托管业务或流向券商,大型券商或将抢占先机。

民生证券在研报中指出,公募基金结算模式转变,弱化了商业银行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中的地位,商业银行角色将主要为资金托管方。预计随着结算模式转向券商,公募基金托管业务格局或将生变,部分托管业务或流向券商,尤其是目前已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14家券商。

财联社梳理了截至2018年12月末,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14家券商主要集中在大型券商,主要包括:国泰君安、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等。在近两年券业“马太效应”凸显的前提下,这项细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大、中小型券商之间的“优胜劣汰”。

那么,券商交易结算模式对券业究竟影响几何呢?

根据国泰君安研报,随着券商结算模式的实行,券商的公募托管业务竞争优势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券商公募托管业务有望获得增量业务,尤其是交易结算运营能力强、销售能力强的券商将更获益。

原来的公募托管业务主要集中在银行,券商结算模式下,原托管银行仅保留托管人资格而丧失结算人资格,银行公募托管业务及行业影响力将受到负面影响,而托管业务很可能会转移至集交易、结算、托管、研究、销售、外部等主经纪商业务服务。

具体来看,券商结算模式有利于券商主经纪商业务发展,将为券商带来包括托管费、代销收入等主经纪商业务收入增量,根据国泰君安研报中的假设,按照新发行基金产品采用券商托管的规模比例为10%、20%、40%、60%测算,将为券商带来托管费和代销收入增量0.9亿—32.4亿。

其次,券商结算模式下“30%”佣金比例上限将豁免,有利于卖方分仓佣金收入集中度提升。随着券商结算模式的逐步推开,销售能力强的券商将在公募托管、主经纪商业务、卖方分仓佣金上获得更多竞争优势,卖方分仓佣金收入集中度将提升,卖方研究市场格局将加速重构。

完善基金监管 降低资金成本

施行券商结算模式,不仅对券商而言是一项重大利好,从基金公司的的角度来看,实则上也是金融机构之间—券商对公募基金业务的“监督”,还有降低基金资金的占用成本。

具体来看,在券商结算模式下,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直接使用券商交易席位进行交易,这相当于券商将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纳入到自身经纪业务体系内进行交易管理。

此前,在托管人结算模式下,基金管理人租用券商席位,通过其系统直接将交易指令提给交易所,券商并不能看到其交易情况也无法履行交易监控职责。

而随着券商可以更好的承担对基金管理人等机构交易行为的监控职责,在管理人的交易前端增加了一道风险防控门,从而更有效的管控异常交易、违法违规证券交易等活动。

原先对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不利的外部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

首先,经过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历史遗留风险已经得以化解。其次,防范资金挪用风险的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已经全面实施多年,并发挥重要作用。最后,当前除了公募基金管理人之外,私募基金等产品都可以采用券商结算模式,券商也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

券商结算模式一方面实现了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增强事前交易指令审核,事中交易监测监控,事后报告处理的交易管理机制,可以更为有效地管控违法违规证券交易活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券商结算模式试点期间由于证券经纪商暂时不对基金冻结最低结算备付金、交易结算保证金、港股通交易风控金等资金,使得基金的资金占用成本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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