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带一路”5周年 涉外审判机制日渐完善

  • 热点 • 2018-10-10
  • 来源:第一财经
  • 作者:邹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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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涉外审判经验,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司改办主任郭伟清表示,“第一是要优化完善涉外审判工作机制,第二是积极拓展多元纠纷解决渠道,第三则是要着力提升服务保障的能力水平。”
司法是民商事纠纷解决的最终保障。近年来,上海法院通过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自贸区建设及进博会等不断完善涉外审判机制,为推进我国开放经济体发展提供宝贵经验。

今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正式提出的第五周。在今日(10日)举行的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高院民四庭庭长王珊介绍,2013年10月至2018年9月,上海法院共受理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类涉“一带一路”一审案件2636件,审结2464件,涉案较多的国家主要有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


据悉,这些案件主要涉及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海事强制令等案件类型,不少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其中,在“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中,法院基于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的改革背景,对自贸试验区内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在涉外因素的认定方面给予必要重视,承认并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所作出的一项裁决,体现出我国法院积极行使司法审查职权,符合《纽约公约》“有利于执行”的理念。

我国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参加国,我国法院依照公约,对相关外国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既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体现,也是确保“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企业参与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过程中,能否准确地界定风险的性质,进而将风险造成的损失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是“一带一路”建设争端解决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以“阿斯旺水泥公司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二审法院基于保单的可流转性,严格依照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来认定保险合同所应适用的保险条款,确保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规范国内保险公司的内部运作,从而提升我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促进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

近年来,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管理等类型纠纷数量有所增长,法院对新类型、前沿性问题的审慎处理也体现在了相关案例中。在“(株)S.M. ENTERTAINMENT诉黄子韬、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案”中,法院分析并明确了跨国演艺经纪合同中设立专属经纪权的合同债权性质,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娱乐市场树立依法有序的演艺经纪规则提供了有益经验。

谈及涉外审判经验,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司改办主任郭伟清表示,“第一是要优化完善涉外审判工作机制,第二是积极拓展多元纠纷解决渠道,第三则是要着力提升服务保障的能力水平。”

其中,在实际审判过程中,上海黄浦法院就联合金融机构,来提升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维护了涉“一带一路”案件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上海虹口法院则通过诉前调解、加强指导、专门办理等方式来提高涉外案件的办理效率。

快速妥善地化解矛盾纠纷,也是涉外审判工作的重要宗旨。

上海法院与相关行业组织建立起商事贸易、银行金融、证券期货、航运贸易等领域的多元合作机制,相关调解机构充分发挥调解员懂行情、知行规的优势,受到国内外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有助于为上海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如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积极搭建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大平台”,引入台办、侨办等政府机构,工商联、贸促会等社会团体,聘请职业律师、行业专家、外籍调解员参与调解。上海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为“一带一路”、海洋强国建设等提供司法保障。

比如,上海海事法院就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合建特约调解工作机制,在中哈物流基地的关键节点中设立了“一带一路”的审判工作站,并利用口岸单位联席会议平台,构建纠纷防范化解机制;上海浦东法院也先后引入了9家专业商事调解组织。

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后,上海高院立即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实施意见,对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服务保障好“一带一路”建设作了全面部署。

“下一阶段,上海高院将进一步提高涉‘一带一路’审判管理的智能化水平,目前正在探索研发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司法大数据平台;其次,将进一步优化涉‘一带一路’精品案件培育机制,健全及完善涉‘一带一路’精品案件的发现、培育、申报和宣传机制;第三,将进一步创新人才培养长效机制,以现代化的审判能力担当涉‘一带一路’案件审判的司法重任。”郭伟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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